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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屋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是什么? 金屬屋面工程質量驗收基本規定:施工單位資質要求,防水、保溫材料要求及進場驗收規定,施工注意事項,子分部、分項和檢驗批的劃分;基層與保護工程、保溫與隔熱工程、防水與密封工程、瓦面與板面工程、細部構造工程,五項子分部工程的一般規定及檢查驗收;屋面工程驗收的有關規定。 一、金屬屋面工程質量驗收強制性條文 1、基本規定:3.0.6 防水、保溫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和性能檢測報告,材料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現行國家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產品質量應由經過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資質認可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其計量認證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2、基本規定:3.0.12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應進行觀感質量檢查和雨后觀察或淋水、蓄水試驗,不得有滲漏和積水現象。 3、保溫與隔熱工程:5.1.7保溫材料的導熱系數、表觀密度或干密度、抗壓強度或壓縮強度、燃燒性能,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4、瓦面及板面工程:7.2.7瓦片必須鋪置牢固。在大風及地震設防地區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時,應按設計要求采取固定加強措施。 二、金屬屋面工程質量驗收基本規定 1、屋面防水等級和設防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50345的相關規定。 2、施工單位應取得建筑防水和保溫工程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防水專業隊伍由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證書。新型防水材料和相應的施工技術,強調需經屋面工程實踐檢驗,符合有關安全及功能要求的才能推廣應用。 3、施工程序:圖紙會審—施工方案及審查—專業隊伍—三檢制度—淋、蓄水試驗; 4、施工注意事項 (1)防水、保溫材料進場檢驗項目及材料標準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和附錄B的規定。 (2)材料進場檢驗報告的全部項目指標均達到技術標準規定應為合格,不合格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伸出屋面的管道、設備或預埋件等應在保溫層和防水層施工前完成; (4)保溫層和防水層完工后,不得鑿孔、打洞或重物沖擊等有損屋面的作業。 |